“是不是有钱人就可以打医生?轻微伤仅有罚款足以反映法律的威慑和对医闹的惩罚。”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抛这样的问题。
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在中国医师协会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等就今年再次发生的涉医违法热点案例,进行了研讨。2018年,内蒙古张沛医师被患者及家属5人殴打,被临床为肾骨折、4、5、6及多处软组织骨折。
公安机关对患者及家属5人展开了治安处罚,张沛医师回应持有异议,指出该案性质已归属于刑事案件受案范畴。湖南医师江凤林遭到患者家属打伤导致轻微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做出罚款200元的惩处,江医师对惩处结果反感欲把当地政府和公安局告上法庭,目前早已转入二审阶段。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回应,在部分暴力受伤医案件中,有些检方不控告,有些定罪不量刑,还有些必要行政处罚,这类基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置较为简单,引发了很多医护人员的反感,必须引发思维和推崇。“在很多案例中,给医护人员导致的是轻微伤,否要按照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罪来追究责任?在病房、门诊大厅挂花圈、另设灵堂妨碍了长时间的医疗秩序,侵害了医院利益,也侵害了其他患者利益。
”北京大学医管中心副主任高树长回应,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医院是事关患者生命安全的公共场所,确保医疗机构安全性不只是医疗机构内保的责任,还不应强化执法权的有效性、权威性、震慑力,很多侮辱、纠结、推搡、打人无法核查的情形是执法人员的空白地带,应该推崇。郑雪倩律师告诉他《医学界》,对于轻微伤建议采行刑事惩处手段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医疗机构内随便毒打医生,损害医生个人的同时,更加毁坏了医疗秩序伤害了其他患者的利益,国外在这方面处置很严苛。公安机关无法非常简单把再次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毒打事件等同于邻里纠纷,确保医院秩序才能维护公众利益,毒打医生不是私人对立。
2、对于轻微伤采行刑事惩处手段也是导向问题,提升违法成本可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约束公众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内的不道德。中国医师协会秘书长李松林回应要融合医疗场景去看来涉医违法犯罪。“在医疗环境中,损害医生不会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更大,期望在执业环境中的医生能像哨兵一样,不能侵害。
”在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罚上,中国台湾就严苛的多了。因为医疗暴力大大激增,台湾在2014年已完成了对《医疗法》24条和106条的修改。
其中106条增补了:损毁医疗机构或其他相近场所内关于维护生命之设备,致危险性于他人之生命、身体和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新台币三十万元(折算人民币66674元)以下罚金”;“对于医事人员继续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奸、威逼,不足以阻碍医事人员继续执行医疗业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罪前项之罪,因而致医事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轻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际的执法人员中,一位患者因侮辱台湾大学医院门诊医学部一位医生“垃圾”,被法院判为“公然侮辱罪”,处有期徒刑20日,如不易科罚金则以新台币1000元一日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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